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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住安徽省休宁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休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2日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201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俞某甲,同月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一起外出养蜂。当年11月程某某外出养蜂回来一直住俞某甲家,因俞某甲母亲对他平时说的话颇有微词而产生矛盾。2020年1月27日上午,被害人俞某乙去其姐俞某甲家拜年,俞某乙因其姐在年前跟程某某去外地放蜂时被他人殴打一事与程某某理论并发生争执,程某某见俞家人多势众,怕吃亏便离开俞家去蜂场。当天下午15时许程某某从蜂场携带一把割蜜刀返回俞某甲家,见空无一人,即通过电话、微信不断约俞某乙前来俞家单挑,俞某乙未应约。程某某从俞家拿了两把水果刀,并从自己摩托车中装取一壶汽油,用微信联系俞某甲女儿吴某甲让其传话给俞某乙邀其来俞家,无人回复他,后程某某返回蜂场。当晚22时许程某某见俞某乙仍未应约,便于23时许携带一把割蜜刀、两把水果刀和一壶汽油从蜂场再次返回俞某甲家,将自己停放在俞家院内的摩托车烧毁,并录制手机视频、语音发送给吴某甲,扬言俞某乙再不来俞家他便烧掉俞某甲家房子,但俞某乙仍未应约。程某某遂携带一把割蜜刀、两把水果刀和一壶汽油,扛着从俞家拿的木质梯子徒步前往俞某乙家**村**组。

2020年1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到达**村**组村口,将梯子置于停车场内,在俞某乙户周围查看,确定了通过梯子进入俞某乙家中的位置。因担心被人发现,程某某将村口变压器开关断开,停电后程某某在停车场内休息等待时机。凌晨1时30分左右,程某某手持割蜜刀和汽油壶,上衣内侧口袋放置两把水果刀,架起梯子从俞某乙家一楼卫生间的窗户潜入室内。在寻找俞某乙卧房时被俞某乙夫妇察觉,于是程某某跑下楼躲进一楼厨房的门后,俞某乙下楼查看发现躲在厨房门后的程某某,这时程某某扔掉手中的油壶,手持割蜜刀刺向俞某乙腹部,俞某乙双手奋力夺刀,双方扭打在一起。俞某乙妻子苏某某见状急忙跑去屋外呼救寻求帮助。程某某在与俞某乙搏斗时被俞某乙将其头部按倒在地,割蜜刀亦掉落,程某某在头部被俞某乙控制住的情况下,用右手伸进其上衣内侧口袋,掏出一把水果刀向上往俞某乙身上连续捅刺,造成俞某乙胸部、面部、手臂、臀部等多处受伤。随即程某某被前来帮忙的村民制服,将其用绳索捆绑抬至俞某乙家门口等待出警,民警到达后将其带离现场。俞某乙伤势严重被救护车送至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

经安徽省休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俞某乙身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俞某乙胸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腹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骶臀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左上肢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装有半桶汽油塑料桶一个、白色OPPO手机一部、黄柄刀把缠有布条尖刀一把、黑柄刀把的尖刀一把、黑黄相间刀柄尖刀一把等物证;

2.休宁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程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处警综合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就诊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汪某某、吴某甲、俞某丙、宁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俞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理化)鉴字(2020)31号检验报告、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DNA)鉴字(2020)30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休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休)公(司)鉴(损伤)字(2020)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现场勘验、搜查、辨认、检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俞某乙产生矛盾,因不满俞某乙插手其与俞某甲之间情感,危及自己的同居生活,心生歹念,肆意挑衅,积极准备作案工具,蓄意剥夺他人生命。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但造成被害人身体两处二级重伤及其他多处轻伤、轻微伤。被告人程某某犯罪意志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芊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共五卷,光盘十一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情况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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