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穆安波、被害人杨某某等6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程某先后在重庆市江津区多家网吧盗窃他人手机,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54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 年12月1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程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时之洲网吧117号机位旁,趁被害人杨某某睡熟之际将其放置在该机位桌面上的一部金色OPPO R11手机盗走,并于当日早上9时许在重庆市江津区时代广场以100元的价格售予过路行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6元。
2.2019年12月19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程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咔啾网吧趁被害人何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置在网吧吧台上面正在充电的一部黑色OPPO A5手机盗走,并于当日早上9时许在重庆市江津区时代广场以100元的价格售予过路的行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49元。
3.2019年1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程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思乐网吧1号机位旁,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时将其放置在该机位桌面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盗走,并于当日早上9时许在重庆市江津区时代广场以100元的价格售予过路的行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7元。
4.2019年12月31日早上7时23分许,被告人程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咔啾网吧181号机位旁趁被害人周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深色OPPO A9(6G+128G)手机盗走,并于当日早上9时许在重庆市江津区时代广场以100元的价格售予过路的行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12元。
5. 2020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顺畅网吧70号机位旁趁被害人韩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金色乐视2手机盗走,该手机已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在程某处扣押。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6元。
6. 2020年1月6日早上7时37分许,被告人程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语笑嫣然网吧48号机位旁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华为荣耀20S手机盗走,并于当日早上9时许在重庆市江津区时代广场以1050元的价格售予过路的行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3元。
2020年1月7日21时30分许,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慈云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北固门街标力网吧将被告人程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指认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7.咔啾网吧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张燕
检察官助理 李利娜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三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