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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祝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程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号附**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执行逮捕。年3月2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2197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8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镇**街附**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祝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 被告人程某、祝某商定以购买四川**公司亚麻酸产品可以获取四倍的高额分红返利销售模式,在雅安市雨城区销售亚麻酸产品。被告人祝某负责联系货源,被告人程某负责销售,二人先后向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宣传购买投资亚麻酸,并兑现分红返利承诺。随后,被告人程某口头委任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为业务经理、面谈师,许以每单20至200元的提成,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积极参与购买亚麻酸分红的宣传,不断以“口口相传”“茶话会”“讲座”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介绍亚麻酸投资分红。致使众多不特定的社会群众参与投资中,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祝某等人共向1043 名群众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9,164,945元。其中589名受害群众未全部收回购买金额,吸收资金19,544,625元,返还红利金额5,425,877.10 元,造成损失14,118,747.90 元;超额收回购买金额人数为117人,吸收资金 4,573,188元,返还红利13,047,262.62元,购买者超额收回资金8,474,074.62元;完全未收回本金337人,吸收资金5,047,132元。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祝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2日、3日、21日、24日,2019年2月18日,26日被告人程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综上,被告人程某、祝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造成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祝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露

2019年10月31

附:

    1.被告人祝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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