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被告人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持一代身份证入住王某某、张某某合伙在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经营的宁国市**宾馆。自入住以来,被告人程某谎称自己是安徽腾飞集团的老总,在宁国青龙湾旅游景区搞开发和生态养殖,并多次以考察的名义带**宾馆的王某某、张某某及工作人员至青龙湾、山门洞游玩,使得**宾馆内的人员对其安徽腾飞集团老总的身份深信不疑。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某自诩可以安排王某某、张某某的家人到其在青龙湾风景区里的酒店上班,并于同年10月份,让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填写了招工简历表,承诺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班。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程某害怕谎言被揭穿,遂虚构到合肥解决与其前妻的官司问题再回来安排人员上班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在12月28日离开**宾馆前将宾馆内监控视频予以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贾鹏鹰
附:
1.被告人程某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陆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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