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雪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屯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至8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编造其在聊城市农商银行北城支行有一名叫王杰的亲戚,可以帮忙介绍在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客户进行资金过桥活动获利的借口,多次向被害人郭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借款,并许诺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利息。被告人程某某在收到被害人郭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向其转账的用于资金过桥的资金后,并未按照约定将钱款用于资金过桥,而是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程某某为躲避被害人催款,更换了手机号、微信号,并逃匿。截止至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程某某欠被害人郭某某、宋某某的本金共165万元、欠被害人张某某的本金66.52万元,尚未归还。以上共计骗取231.5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