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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歙县**镇**村**组。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7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歙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4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程某某以帮他人摆平案件、办理取保候审、处理车辆违章销分、合伙做生意、办理贷款等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114.53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12.72万元。程某某骗取的赃款被其用于偿还高利贷、买彩票、购买轿车及生活消费等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被害人鲍某某(黄山市徽州区**公司员工)因醉酒驾驶在黄山市屯溪区**附近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其为保留工作身份通过他人联系到被告人程某某。2017年10月8日上午,鲍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程某某在歙县**镇**村桥头见面。双方见面后,被告人程某某称其在市交警队有关系,能为其摆平此事,鲍某某信以为真。程某某便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向鲍某某索要2万元,随后鲍某某在歙县**镇**饭店门口将2万元现金及一条中华香烟交给程某某。之后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程某某以疏通关系、交押金、交取保候审金、给领导好处费、送礼、办驾驶证、免学习班、免拘留、交酒驾罚款等理由从被害人鲍某某处骗得45.49万元。被告人程某某对其实施诈骗期间,交警队办案民警多次传唤鲍某某到案,被告人程某某便告知鲍某某不用理会。直至2018年7月初,被害人鲍某某迫于压力到交警队投案自首,后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害人鲍某某到歙县公安局报案。

在实施诈骗期间,程某某为取得鲍某某信任,授意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黄山市交警队民警打电话给被害人鲍某某,谎称事情处理差不多了,到时候电话通知再来过下程序,致使鲍某某对程某某办事深信不疑,事后王某某获得100至200元的好处费。

2.2018年12月,被害人梅某某的丈夫江某某(原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协警)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歙县公安局羁押在歙县看守所。2019年1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到歙县**镇**快递店内找到梅某某,自称有关系将江某某取保候审出来,又将梅某某带至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分局,程某某下车后让其在车上等。后程某某回到车内告诉梅某某自己找了公安分局领导,通过几个人一起为江某某办取保候审,需要13.8万元,江某某在星期五就能取保释放。回到歙县梅某某的父母家后,程某某授意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领导与其通话,并使用免提功能让梅某某及其父母听,王某某按照程某某的意思说“钱交齐,人星期五出来,不要跟别人说,否则更严重”,梅某某信以为真,在当晚以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等方式给程某某9.4万元,次日又给其3.8万元。后被告人程某某又以给江某某取保需聘请知名律师、办理取保候审、交押金、交赃款、打点关系为由继续从梅某某处骗得13.85万元。期间,王某某还冒充他人与梅某某通话,继续蒙骗梅某某以取得信任。

3.2018年11月底的一天,被害人朱某某与被告人程某某在一起聊天时,程某某以投资做烟酒及单位采购的生意,并承诺有很高的利润为由,引诱朱某某出钱交给程某某。从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多次以做烟酒、代单位采购烟酒、办福利彩票投注点等名义骗取朱某某共计30.478万元,被其用于归还高利贷利息和生活消费,期间返还本金1.5万元。2019年1月,朱某某发现程某某未给其办理彩票投注点,便多次催促程某某归还资金,后程某某陆续退还给朱某某本金8.52万元,至案发时,仍有20.458万元本金未退还。

4.2018年9月份,被害人汪某某因其亲戚考驾驶证时多次考科目四未通过,便联系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称找关系交3000块钱便能通过科目四考试,汪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给程某某3000元。后程某某又以科目四未通过次数太多为由要求交7620元重学驾驶,并许诺不用来人就可以拿到驾驶证,随后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程某某7620元,程某某事后并未去办理此事,其亲戚驾驶证至今未取得。2018年9月底,犯罪被告人程某某又以合伙做烟酒生意且回报率高,第二天就可以还本金及利润为由骗得汪某某45000元,事后一直未兑现承诺。经汪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程某某分数次归还给汪某某22000元。

5.2018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甲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找到程某某帮其到银行贷款,程某某谎称自己银行有朋友可以帮忙贷款,以给银行工作人员打点疏通关系为由,陆续从王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6000元,程某某实际上并未去银行办理贷款。2019年1月份,在王某甲多次催问下,程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敷衍王某甲。至程某某被抓获后,王某某才告诉王某甲真相。

6.2019年1月19日晚上,被害人边某某与被告人程某某聊天时,边某某讲其有一车辆浙******的车子因有多个违章未处理导致车辆无法年审,程某某称自己有能力处理违章销分,后被害人边某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给程某某7800元处理违章销分及罚款,事后边某某多次催促,程某某一直未去处理违章。

7.2018年3月5日,被害人陈某某处理皖******的车辆违章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许诺自己有能力处理车辆违章销分,陈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给程某某9800元处理销分及罚款,事后程某某未兑现承诺,未去处理违章。

8.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王某乙与江某某聊天时讲其持有的皖******车子有多个违章扣分未处理,后江某某联系被告人程某某处理违章销分,王某乙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江某某5550元,江某某将钱交给程某某,程某某一直未去处理违章。

9.2018年5月20号左右的一天,被害人徐某某因其持有的一辆皖******二轮摩托车未年审便找到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称需要400元钱,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程某某400元,后程某某一直未兑现承诺去办理年审手续。

2019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在歙县公安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手机通讯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受害人鲍某某、梅某某、朱某某等陈述;

3.证人李某某、曹某某、方某某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截屏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他人为程某某实施诈骗提供便利,是共同犯罪,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汪鹏飞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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