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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镇**路**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街**栋**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向某甲承租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层进行改造装修。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程某伙同朱某某(另处)、向某甲、梁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李某某(另处)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雇佣袁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秦某某、祝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上述地点多次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中被告人程某负责会所的日常运营、采购以及人员管理。2018年3月1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乌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保险柜搜缴人民币7万元。2019年9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程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审计报告、前科查询情况、在逃人员登记表、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严某甲、向某乙、严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向某甲、梁某某、吴某某、付某某、钱某某、叶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不法人员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谨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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