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200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本市雁塔区**村**巷**号宏顺宾馆,见登记室无人,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随后,程某某使用该手机内的微信、支付宝多次购买香烟,共计消费人民币2585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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