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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诈骗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程某在江苏省常熟市务工期间,先后冒充王某甲、汤某某等人名义急需用钱,尔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高某某,并将伪造的借款手续通过微信图片传至高某某,以此取得高某某的信任,共计骗取借款190500元。

1.2017年9月1日,程某冒充他人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卡号62284831688********)向程某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4059********)转帐8500元。

2.2017年9月23日,程某冒充他人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卡号62284831688********)向程某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4059********)转帐15000元。

3.2017年11月1日,程某冒充王某甲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邮政银行(卡号62218837400********)向王某甲邮政银行(卡号62179930002********)转帐20000元。

4.2017年11月5日,程某冒充张某某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微信名称“**”向程某微信名称“**”转帐5800元。

5.2017年11月7日,程某冒充手下工人小某某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微信名称“**”向程某微信名称“**”转帐4500元。

6.2017年11月9日,程某冒充王某甲一个干厨师的朋友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微信名称“**”向程某微信名称“**”转帐6300元。

7.2017年11月12日,程某冒充本庄一个兄弟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微信名称“**”向程某微信名称“**”转帐9000元。

8.2017年11月25日,程某冒充孙某某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邮政银行(卡号62218837400********)向程某银行(卡号62179930001********)转帐13300元。

9.2017年11月25日,程某冒充刘某某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邮政银行(卡号62218837400********)向程某银行(卡号62179930001********)转帐13500元。

10.2017年12月1日,程某冒充河南一个朋友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微信名称“**”向程某微信名称“**”转帐9000元。

11.2018年1月3日,程某冒充汤某某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邮政银行(卡号62218837400********)向程某银行(卡号62179930001********)转帐50000元。

12.2018年1月13日,程某冒充朋友母亲做手术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邮政银行(卡号62218837400********)向程某银行(卡号62179930001********)转帐9000元。

13.2018年1月22日,程某冒充苗安一个朋友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邮政银行(卡号62218837400********)向程某银行(卡号62179930001********)转帐9000元。

14.2018年1月26日,程某冒充王某乙表弟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邮政银行(卡号62218837400********)向程某银行(卡号62179930001********)转帐8800元。

15.2018年1月26日,程某冒充李某某急需用钱,高某某通过邮政银行(卡号62218837400********)向李某某银行(卡号62179930001********)转帐8800元。

案发前,被告人程某已陆续归还65940元。2019年6月3日,被告人程某接灵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己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

5.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宣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现被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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