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4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大冶湖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程某邀约黄某甲、费某甲、费某乙(三人均已判决)等人采取滋扰、纠缠、拉门不许营业等手段相威胁,经常在黄石市黄石港区**乐园一带的**房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等恶势力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多次强行收取练歌房经营业主保护费共计人民币4600元。具体实施如下:
1、2015年3月,被告人程某伙同黄某甲、费某甲、费某乙等人到被害人黄某乙经营的练歌房,以滋扰、纠缠不许经营相威胁,向被害人黄某乙强行收取保护费2100元。
2、2015年3月,被告人程某伙同黄某甲、费某甲、费某乙等人到被害人汪某甲经营的练歌房,以滋扰、纠缠不许经营相威胁,向汪某甲强行收取保护费1500元。
3、2015年3月,被告人程某伙同黄某甲、费某甲、费某乙等人到被害人汪某乙经营的练歌房,以滋扰、纠缠不许经营相威胁,向汪某乙行收取保护费1000元。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费某甲、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汪某甲、汪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纠集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计4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及黄某甲、费某乙、费某甲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应当以恶势力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刑法执行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安荣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光碟8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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