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程某在本市丰台区**号楼**室**内,通过在淘宝平台设立“果果酒业”、“程程酒业888”等多个淘宝店铺,对外销售标有“牛栏山”品牌商标的白酒。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程某在本市丰台区珠江峰景16号楼1404室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程某暂住地起获了52度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6瓶及手机、电脑主机、快递打印机、快递单等物品。同日,民警扣押了购买人刘某甲从程某的淘宝店铺购买的36度百年牛栏山陈酿共计6瓶。2019年9月3日,民警在物流公司起获了程某所销售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10箱。经审查,上述牛栏山品牌白酒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核实,被告人程某销售上述品种“牛栏山”品牌白酒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涉案赃物均已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牛栏山”品牌白酒、手机、快递打印机、快递单等;2.书证: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价格表、商标注册证、产品鉴定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出具的搜查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蕾
2020年3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赃证物移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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