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程财,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2201041991********,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路**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程财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财于2020年6月5日0时25分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路与**街交汇处**饭店,程财破坏饭店北侧窗户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董某某现金200多元,两只加工一半的香酥鸡,点菜手机五部,后将4部手机出售获得赃款950元。经价格鉴定,被盜5部手机等价值2717元。案发后程财赔偿被害人董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程财于2020年6月5日,进入长春市南关区**幼儿园盗窃女士马夹一件,价值人民币50元;白色装饰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0元;黄色装饰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0元;黄色装饰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5元;女士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5元,所盗窃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女士马夹、白色装饰项链、黄色装饰项链、黄色装饰戒指、女士项链的照片;
2、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保全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
3、被告人程财供述及辩解;
4、被害人董某某、平某某、刘某某陈述;
5、证人韩某某、尹某某、陈某某证言;
6、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财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程财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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