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程荣堃,曾用名程荣垒,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家住东安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7月、2015年6月、2017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此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荣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程荣堃途经冷水滩区舜德摩尔步步高商场大门边邓某某店门口时,不小心撞上了店内玻璃门,被店里的人骂后怀恨在心,遂打算晚上砸店玻璃门进行报复。5月10日2时许,程荣堃来到店门口,发现店门只上了一把U型锁,门缝较大,店内放有电线和电锤,程荣堃便找来一根树枝,用树枝从店内勾出7捆电线和一把电锤,然后逃离现场,程荣堃将盗窃来的电线和电锤藏匿在潇湘大桥下。经价格认定:被盗7卷电线价值1052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程荣堃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批发销售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价格认证书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程荣堃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荣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荣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荣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荣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程荣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荣堃现押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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