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程维山,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静海区瑞贤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股东,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镇**村**楼**楼**号,住天津市静海县**镇**村**楼**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维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宋某某(另案起诉)利用“通和商城”网购平台运营模式,在无任何盈利项目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的“静态”和“动态”返利模式为手段,通过帮助注册“通和商城”会员,变相将会员钱款占为己有的方式,采用口口相传、公开讲课、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宋某某创立的“静态”模式为投资14400元(或其倍数),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并在一年后兑付28800元(或其倍数)的投资返款;宋某某从“通和商城”发展来的“动态”模式为投资4800元成为会员,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及折扣购物的资格,并在发展会员后获得奖励返款。宋某某以上述模式的高回报及给予介绍人奖励的方法引诱社会公众向其投资。
为便于集资,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广贤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2016年被告人程维山成为会员骨干,对外向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程维山共计吸纳资金39537600元,非法获利657372元提成。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程维山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转账回执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维山的供述与辩解;
4、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维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维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法定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程维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程维山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程维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程维山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晔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维山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和审计报告书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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