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未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2000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先后在大冶市、阳新县等地,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十三次,盗得人民币28530元、港币、黄金饰品等,所盗港币及黄金饰品计人民币235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村民金某乙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得人民币3100元。
2、2018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阳新县**镇**街程某甲家诊所,采取趁人不备的方式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后翻墙逃离。
3、2019年8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大冶市**办事处**村**湾村民袁某某家,采取趁人不备的方式,盗走港币230元(折合人民币202元)。
4、2019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阳新县**镇**村**湾村民柯某某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未盗得财物。
5、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阳新县**镇**村**组村民李某某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得人民币3800元及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戒指和金耳环价值人民币2156元。
6、2019年8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阳新县**镇**村**组村民洪某甲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得人民币4600元。
7、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阳新县**镇**村一组村民郑某某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得人民币800元。
8、2019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阳新县**镇**村**湾村民成某甲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得人民币2000余元。
9、2019年1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村民陈某甲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未盗得财物。
10、2019年1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村民刘某某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得人民币2800元。
11、2019年1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村民段某甲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得人民币830元。
12、2019年1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村民卫某甲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得人民币10600元。
13、2019年1月6日,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阳新县**镇**村**组村民王某某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未盗得财物,被回家的王某某发现逃离,后程某某在离王志家不远的同湾村民舒某某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卡口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信息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金某乙、程某甲、袁某某、柯某某、李某某、洪某甲、郑某某、成某甲、陈某甲、刘某某、段某甲、卫某甲、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金某丙、朱某某、汪某某、孔某某、洪某乙、洪某丙、郭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徐某某、肖某某、卫某乙、段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抢劫罪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程某某先后四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160余元及香烟20余包。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大冶市**街道**巷黄某某经营的“**烟酒副食店”,采取趁人不备的方式,盗得人民币2000余元,被黄某某的儿子田某某发现后逃离,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将随后追赶的田某某踹倒在地后逃离现场。
2、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村民侯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侯某某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持折叠单将追赶的侯某某左手小臂划伤。
3、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阳新县**镇**村**湾村民阮某甲家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被告人程某某持螺丝刀威胁阻止其逃跑的阮某甲及其儿子阮某乙。
4、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阳新县**镇**村**组村民成某甲家,趁其家中大人不在实施盗窃时,被成某甲的两个女儿成某乙、成某丙发现,被告人程某某即用绳子将成某乙、成某丙绑住,用纸塞住两人的嘴巴后,程某某抢走人民币160元及20余包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田某某、陈某乙、邓某某、阮某甲、程某乙、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侯某某、阮某乙、成某乙、成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又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爱珍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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