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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祖军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程祖军,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50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村**栋**室。被告人程祖军曾因盗窃,于1992年6月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盗窃,于2013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15日被解除劳动教养;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2月23日释放。被告人程祖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祖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祖军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程祖军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创业街**幢**室,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750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程祖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祖军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祖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祖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筱娴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祖军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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