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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建**公司原员工,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在福清市**镇**农场福建**公司任员工期间,于2020年2月至4月初,趁该公司车间无人之机,先后6次从车间盗走各种蛋制品,包括真空包装好的皮蛋150枚、真空包装好的咸蛋390枚、未真空包装的皮蛋5500枚、未真空包装的咸蛋350枚、次品黑蛋19600枚,藏放在自己的小车后厢或公司货车上运出公司。之后被告人程某某将上述蛋制品运到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一家菜市场卖掉,得款人民币10635元。经鉴定,上述蛋制品总价值人民币15182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自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海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赔偿福建**公司人民币15500元人民币,该公司对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福建**公司损失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又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18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2020年7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80593****;

2.卷宗2册共计72页;

3.光盘1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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