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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镇**街**巷**号,住山东省金乡县**号楼**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24日被山东省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6日至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程某某谎称自己的女儿及女婿在部队工作,亲家系安徽**学校校长,可以找关系帮被害人解某某的儿子詹某甲上军校,要求被害人解某某给其11万元用于“跑关系”,被害人解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程某某、尾号2194的工商银行卡转入人民币11万元,程某某陆续将11万元取出。期间,被害人解某某多次询问事情进展情况,被告人程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9月,因詹某甲上军校的事情仍无音讯,在被害人解某某的追问下,被告人程某某才称事情未办好,钱已被用于生意投资,无法退还。后在被害人解某某的多次讨要下,被告人程某某退还被害人解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向被害人解某某出具还款承诺。后被告人程某某一直未将剩余的人民币9万元退还给被害人解某某。被害人解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银行凭证及交易明细、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2. 证人证言:证人詹某乙韩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4. 提取、辨认笔录;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  晨

                               检察官助理 王昌昌

                               2020422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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