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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程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璧山区**大道**上界**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街****栋侧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3时许,罗某某(另案处理)接到唐某某要求购买400颗麻古的电话后,罗某某即安排被告人程某将麻古送到唐某某家中,并许诺给予程某报酬。9月10日1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携带400颗麻古疑似物到达唐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国际**栋**号家中,进门后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程某身上搜出一白色纸质自封袋包装的麻古疑似物400颗。经称量,从被告人程某处查获的麻古疑似物净重38.3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因成分。

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捉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及封存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检查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8.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怡君

                                2020年12月7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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