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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住长沙市芙蓉区**路**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街镇**村**组。因吸毒,于2014年11月被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于2017年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到本市雨花区**街道**路**宿舍楼**栋楼下,见被害人邱某某停放此处的一台“狮龙牌”电动车未上锁,便采用扯断电源线的方法,盗走该电动车。后该电动车于本市**市场被他人盗走。经鉴定,被盗“狮龙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95.5元。

2020年4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于本市芙蓉区***路服装城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895.5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乐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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