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23号
被告人程渡洋,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号**幢**单元**,住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经我院批准,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渡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渡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程渡洋长期租赁奔驰E300等豪华轿车小轿车,向同事、邻居虚构自己有钱的外观,在自己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编造各种借口,在重庆市江北区华润中央公园小区以借钱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共计272500元,并将骗来的钱财全部用于租赁豪车和赌博等挥霍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份程渡洋以租赁厂房办公司需购买设备交订金、朋友借款付、做口罩生意为由分三次骗取受害人向某某112500元。
2.2020年4月11日程渡洋以其直播平台急需资金为由骗取张某某20000元。
3.2020年4月25日程渡洋以为应对妻子要查账,需借钱过账为由骗取易某某30000元。
4.2020年5月24日程渡洋以为应对妻子要查账,需借钱过账为由为由骗取范某某30000元。
5.2020年6月10日程渡洋以直播平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陈某某10万元、已偿还5万元。
6.2020年7月22日程渡洋以为应对妻子要查账,需借钱过账为由为由骗取白某某30000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程渡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截图、汽车租赁协议、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白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程渡洋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渡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渡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渡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渡洋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诗特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渡洋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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