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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62********,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山西省武乡县******号。2009年7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武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2月8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吸食毒品被武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进行网上追逃,2020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同其妻子任某某(已判刑)先后四次从苑某某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共300克,掺“粉”分装后,伙同吴某某(已死亡)向他人出售。

1.向程某甲出售甲卡西酮4次。

(1)2018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同任某某在其二人位于武乡县故城镇故城村开设的猪场,以100元的价格向程某甲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

(2)2019年1月底的一天,任某某在其家猪场,以100元的价格向程某甲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

(3)2019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任某某在其与程某某位于武乡县故城镇故城村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程某甲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

(4)2019年3月21日上午,任某某、吴某某在任某某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程某甲出售甲卡西酮2小包。

2.向张某某出售甲卡西酮2次。

2019年3月25日中午,被告人程某某在武乡县家家利超市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当日下午,张某某再次给程某某打电话提出购买毒品,程某某安排其去猪场找吴某某,张某某在故城村程某某猪场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3.向李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次。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甲卡西酮2小包。

4.向程某乙出售甲卡西酮1次。

2019年3月25日下午,任某某在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程某乙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

5.向苗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次。

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任某某在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向苗某某出售甲卡西酮3小包。

6.多次向任某某出售毒品。

(1)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猪场,以10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

(2)2019年3月25日,任某某、吴某某在任某某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出售甲卡西酮2小包。当日19时左右,任某某在其家猪场附近任某某修车的地方,以150元价格向任某某出售两小包甲卡西酮。

(3)2018年10月份以来,任某某大概每半个月去被告人程某某家的猪场拉一回猪粪,程某某、任某某以折抵猪粪运费的方式多次向任某某出售甲卡西酮。

7.向常某某出售甲卡西酮2次。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吴某某在故城镇故城村,以500元的价格向常某某出售甲卡西酮3小包。

(2)2019年农历正月十五,吴某某在其家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常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

8.向蒋某某出售甲卡西酮2次。

2019年正月期间,吴某某在程某某家猪场,以1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半个月后的一天,任某某在其家猪场,以17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 

2019年3月25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程某某夫妇住处及任某某身上处查获疑似毒品共计58包,净重456.12克,并查获分装毒品工具电子秤、塑料自封袋。同日,侦查人员从吴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31包,净重10.41克。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程某某夫妇家中及任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中,291.5克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164.62克含咖啡因成分;从吴某某处查获的10.41克毒品均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89包(照片)、电子秤(照片)、塑料自封袋(照片);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毒品称重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及同案犯任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出售,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燕

检察官助理:史愈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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