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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合同诈骗案)_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重铁检二部刑诉〔2020〕2

被告人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单元**,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道**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逮捕。2019年11月25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程某从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离职后,于2019年6月13日至8月16日,先后以**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泸州**公司)的名义,虚构建筑工地需要钢材的事实,采取预付部分钢材款、伪造付款凭证等方式,骗得重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钢材53车,共计1736.485吨,总价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898924.7元。随后再以低于买价每吨250元至53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谢某甲、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及遵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获得钢材款后,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和偿还私人债务,并谎称银行账户被冻结、未收到钢材款,拒不支付或部分支付上述12家公司钢材款。截止案发,被告人程某未支付上述12家公司钢材款共计3801097.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程某用泸州**公司名义,以每吨4100元的价格从重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得钢材7车,价值960978.5元。随即以每吨3710元、3570元的价格将所获钢材分别转卖给**公司、**公司,共获得钢材款836595元。截止案发,已支付重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材款590000元,仍有370978.5元未支付。

2.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程某用**公司名义,以每吨4120元的价格从重庆**物资有限公司购得钢材3车,价值406829.4元。随即以每吨3600元的价格转卖给谢某甲,获得钢材款359925元。截止案发,已支付重庆**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200000元,仍有206829.4元未支付。

3.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程某用泸州**公司名义,以每吨4090元的价格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购得钢材6车,价值789533.6元。随即以每吨3570元、3720元的价格将所获钢材分别转卖给**公司、**公司,共计获得钢材款703034元。截止案发,已支付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600000元,仍有189533.6元未支付。

4.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程某用泸州**公司名义,以每吨4080元的价格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购得钢材5车,价值679728元。随即以每吨3550元的价格转卖给**公司,获得钢材款590578元。截止案发,已支付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350000元,仍有329728元未支付。

5.2019年8月3日,被告人程某用**公司名义,以每吨4040元、4050元的价格从重庆**物资有限公司购得钢材10车,价值1317827.4元。随即以每吨3590元的价格转卖给**公司,获得钢材款1169900元。截止案发,已支付重庆**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357827.4元,仍有960000元未支付。

6.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程某用泸州**公司名义,以每吨3870元、3840元的价格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购得钢材8车,价值1006473.6元。随即以每吨3590元的价格转卖给**公司,获得钢材款927124元。截止案发,已支付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800000元,仍有206473.6元未支付。

7.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程某用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以每吨3710元的价格从重庆**物资有限公司购得钢材4车,价值482003.2元。随即以每吨3340元的价格转卖给**公司,获得钢材款433932.8元。截止案发,已支付重庆**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200000元,仍有282003.2元未支付。

8.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程某用泸州**公司名义,以每吨3710元、3840元的价格从重庆**物资有限公司购得钢材4车,价值499325元。随即以每吨3340元的价格转卖给**公司,获得钢材款437807.2元。截止案发,未支付重庆**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

9.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用泸州**公司名义,以每吨3870元的价格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购得钢材2车,价值251840.25元。随即以每吨3560元的价格转卖给**公司,获得钢材款231667元。截止案发,未支付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

10.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用**公司名义,以每吨3880元的价格从重庆**物资有限公司购得钢材2车,价值258602元。随即以每吨3560元的价格转卖给**公司,获得钢材款237113.8元。截止案发,未支付重庆**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

11.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用泸州**公司名义,以每吨3870元的价格从重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购得钢材1车,价值125639.55元。随即以每吨3560元的价格转卖给**公司,获得钢材款115575.4元。截止案发,未支付重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钢材款。

12.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用**公司名义,以每吨3880元的价格从重庆**物资有限公司购得钢材1车,价值120144.2元。随即以每吨3560元的价格转卖给**公司,获得钢材款110235.4元。截止案发,未支付重庆**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程某在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采购单、提货单、价格证明、程某农业银行、杨某某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给债权人的情况说明、还款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张某某、谢某甲、叶某某、尹某某、陈某某、熊某某、谢某乙、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舒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验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801097.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刘一亮

检察官助理:刘  宝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含光盘23张)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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