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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洋挪用公款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大学文化,住六安市**区振兴共和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金寨梅山镇***村)。 被告人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12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月5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程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担任网络信息管理员,期间,妇幼保健院采购HIS系统,并委托江苏睿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微信、支付宝支付功能,对接医院使用的HIS系统。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妇幼保健院安排程某与睿博相关人员技术对接。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妇幼保健院因为单位名称变更致使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无法提现至单位对公账户,在此期间程某利用工作便利,多次使用睿博公司交予自己的单位支付宝帐户和密码,秘密将帐户内共2315979.8元资金转入其本人支付宝内用于网络足球赌博,至案发仍未归还。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程某到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帐清单、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杨某陈述;

4.被告人程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20年1月3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 随文书正本移送证据卷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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