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蓝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文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程某某、文某,在本市碑林区**大厦**酒店等地开房,招募并管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程某某负责联系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安排交易、收取嫖客费用、向卖淫女和同伙成员、网销发放提成;文某负责招募卖淫女、打理群、发布招揽信息、接待客人、收取嫖资。
2019年4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在金都大厦维也纳酒店抓获程某某,并抓获七名卖淫女和五名嫖娼人员,之后文某去派出所打探消息时被抓。同时查出程某某、文某二人微信收取嫖资达百万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证人证言资料;
5.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
6.扣押清单;
7.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
8.开房记录;
9.户籍证明;
10.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文某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程某某、文某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文某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萌杰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文某现均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九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