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程武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4时许,被告人程武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北往南行驶在靠路中隔离带车道,行驶至晋江市**路**街道**路段,未发现被害人涂某某拖载钢架超宽的人力车逆向行驶在靠路中隔离带车道,被告人程武某驾车临近措施不及,致摩托车碰撞人力车上钢架,造成被害人涂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30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程武某驾车逃逸,于当日10时许在晋江市**镇**路菜市场出租房内被抓获。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程武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涂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程武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3.35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涂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脑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程武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一方,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被告人程武某的户籍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程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武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死因文证审查意见书、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程武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武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程武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检察官助理曾崇文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程武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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