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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梦想聚众斗殴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程梦想,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程梦想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程梦想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梦想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 月19日3时许,被告人程梦想与陈某甲在南京市栖霞区咚巴拉KTV场所娱乐消费,准备到店外取钱消费结帐时,遇同在该场所娱乐消费的陈某乙、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帅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唱完歌准备离开,陈某乙与他人哄闹堵在过道门口,程梦想、陈某甲路过时,双方发生口角,陈某乙、高某某、张某甲等人对程梦想、陈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后被人拉开,陈某乙等人离开场所。程梦想与陈某甲回到KTV包间后,王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得知程梦想、陈某甲被殴打便欲找对方理论,程梦想、王某某、许某某均拿起啤酒瓶出包间找对方人员,程梦想出包间时并将啤酒瓶敲碎拿在手中,下楼出场所后见对方正要上车离开,王某某随即持啤酒瓶追赶对方人员,程梦想见状立即跟在王某某身后持啤酒瓶一同追赶对方人员,然后王某某、许某某与陈某乙、周某某等人进行斗殴,周某某一方持捧球棍对王某某、许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左侧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左颞骨骨折、左侧胸10、11横突骨折;造成许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叶脑挫伤、右侧颞枕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右上中切牙冠折,右侧额部见一长3.5cm瘢痕。经鉴定,王某某左侧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已构成轻伤一级,左颞骨骨折、左侧胸10、11横突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二级。许某某左侧颞叶脑挫伤、右侧颞枕部硬膜外血肿均已构成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二级,右额部头皮瘢痕、右上中切牙冠折均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8日,民警在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室抓获被告人程梦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帅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程梦想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梦想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雅晴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梦想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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