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桥,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4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程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组**号附**号被害人杨某某租住屋内,趁被害人洗澡之际,通过登录被害人杨某某手机上的微信转账,盗走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桥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桥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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