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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贩卖毒品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程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703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万宝镇,住长春市****************楼。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罚款500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盗窃,于2006年4月10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23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8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351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住农安县****镇。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8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7时许,在农安县合隆镇一红绿灯路口,被告人程某以2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给郑某某0.5克冰毒,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合隆镇万隆广场公寓楼下将该0.5克冰毒以11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陈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证言;

3,被告人程某、郑某某陈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称重、扣押、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元元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郑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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