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Z420号
被告人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 ****,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县**镇**村**组。被告人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的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程某从六安市裕安区友好汽车租赁服务部谢某某处租赁一辆皖N92382斯柯达明锐轿车,1月30日,程某因资金紧张,便以谢某某名义将该车以43000元转让给六安市**二手车交易中心被害人高某某,后谢某某发现并追回车辆。程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并逃匿。
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12月15日赔偿高某某43000元,高坤水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合同书、汽车产权转让协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程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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