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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非法狩猎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怀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安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9日,被告人程某甲在禁猎区怀宁县**乡**村**组**旁菜地边、**旁菜地边、**旁菜地边及程某乙家背后小树林田边使用禁用工具粘网狩猎。

2020年2月9日,安庆市森林公安局现场查获鸟类死体16只、粘网4张、竹竿8根。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鸟类死体中8只为小鹀、3只为灰头鹀、1只为黑尾蜡嘴雀、3只为田鹀、1只为强脚树莺,其中15只鸟类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核定单价为只300元;1只强脚树莺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价值300元每只,共计价值4800元

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安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知》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丙、程某丁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检察员助理:刘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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