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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至今,被告人程某甲从他人处获取土铳一支,放置在家中。2020年3月30日上午,麻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中,从程某甲家中查获该土铳。经鉴定,被告人程某甲持有的土铳为枪支。

被告人程某甲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麻城市公安局现场照片;4.证人程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甲经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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