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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170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技术开发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程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南闸街道办事处与江阴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拆房协议,由人和公司负责南沿江城际铁路南闸段涉拆企业房屋拆除相关工作。被告人程某甲是**公司在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来路15号原江阴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拆除现场施工负责人。2020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甲与工人王某某、左某某到原江阴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左侧向北第二个车间进行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因彩钢板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生命绳、防坠网等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在高处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带的王平选从10.6米高的车间屋顶坠落至地面,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程某甲作为人和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南沿江城际铁路南闸段涉拆企业拆除房屋工作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未在施工前对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确认,未督促高处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程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人和公司已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万元,目前已支付人民币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拆房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李某某、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1012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技术开发区**村**幢**室。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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