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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赌博罪)(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店前派出所罚款二百元。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甲于2020年2月2日至同年同月15日,在岳西县**镇先后9次,累计组织22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约7000余元。

(一)2020年2月2日至3日连续两天的夜间,在**镇**村**组,程某甲安排当地居民王某丙家房屋内两处房间作为赌博场所后,程某甲安排场地后,先后组织王某甲、胡某甲、储某某等人,利用麻将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有刘某甲、胡某乙、汪某甲、胡某丙、程某乙等19人次参与;程某甲按照庄家“满庄”抽头的方式进行盈利。      

   (二)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间,在**镇**村**组,程某甲安排当地居民查某某家房屋作为赌博场所后,组织程某乙、戴某某、王某甲、程某丙等人,利用麻将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有胡某甲、储某某、胡某丙等11人次参与;程某甲按照庄家“满庄”抽头的方式进行盈利200元以上,并支付查某某费用200元。

   (三)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间,在**镇**村**组,程某甲安排当地居民汪某乙家老宅厨房作为赌博场所后,组织戴某某、王某甲、胡某乙、程某丙、储某某、汪某乙等人,利用麻将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有刘某乙、汪某甲、程某丁等13人次参与;程某甲按照庄家“满庄”抽头的方式盈利400元以上。

   (四)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间,在**镇**村**组,程某甲安排当地居民程某戊家房屋作为赌博场所后,组织程某丙、储某某、胡某乙、王某甲、汪某甲等人,利用麻将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有刘某甲、程某乙、胡某丙、陈某甲等13人次参与;程某甲按照庄家“满庄”抽头的方式盈利约1000元以上,并陆续支付程某戊费用900元。

   (五)2020年2月12日,在**镇**村**组居民程某戌家中,程某甲利用此处作为赌博场所,组织汪某甲、戴某某、胡某甲等人,利用麻将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有程某戌、王某乙等5人次参与;程某甲按照庄家“满庄”抽头的方式盈利500元以上。

   (六)2020年2月13日下午,程某甲寻找到**镇**村**组附近一祠堂老宅作为赌博场所后,组织王某乙、汪某乙、胡某甲等人,利用麻将牌“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有胡某乙、戴某某、汪某丙、柯某某等8人次参与;程某甲按照庄家“满庄”抽头的方式盈利1000元以上。

   (七)2020年2月14日下午,在**镇**村**组,程某甲安排汪某丁寻找赌博场所,后汪某丁利用其亲戚汪某戊家中无人的房屋提供给程某甲,程某甲组织王某乙、吴某甲、程某丙、胡某乙等人,利用麻将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有胡某甲、袁某某、戴某某、程某乙、殷某某、胡某丙等11人次参与;程某甲按照庄家“满庄”抽头的方式盈利约2800元以上,并陆续支付给汪某丁场地、望风等费用1800元。

(八)2020年2月15日下午,在**镇**村**组居民刘某丙家中,程某甲安排刘某甲寻找到此处房屋作为赌博场所,组织胡某乙、王某乙、程某丙、戴某某、刘某甲等人,利用麻将牌 “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有程某乙、袁某某、吴某甲、胡某丙、吴某丙等10人次参与,赌资合计73000元(其中现场搜查出无主赌资63900元);程某甲按照庄家“满庄”抽头的方式盈利约1100元以上。

案发后岳西县公安局共扣押赌资合计人民币73000元于岳西县公安局涉案资金暂扣款账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程某甲家属主动上缴了程某甲违法所得7000元。

2020年2月15日,岳西县公安局民警在赌博现场将被告人程某甲抓获,程某甲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胡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岳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九次组织累计二十二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约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到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满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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