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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巷**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张某某向被告人程某甲购买4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二人在镇雄县**镇**村街口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净重0.3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镇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八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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