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诈骗)(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程某甲,别名程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9年2月21日,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经再审程序判决程某甲犯诈骗罪,撤销前述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撤销前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程某甲宣告缓刑的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2019年6月19日被安徽省石台县**院**,2019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甲通过宗某某(另案处理),了解到被害人蔡某某打算“找关系”解决在杭州市萧山区经营**中医院期间被相关部门调查审计的问题后,被告人程某甲遂编造需要花费巨额钱款才能通过其认识的领导帮忙解决问题等说辞,通过宗某某向蔡某某多次索要所谓的请托费用共计人民币72.6万元。后,被告人程某甲将骗得的钱款用于购买高档轿车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还款协议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手机银行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宗某某等人证言、案发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程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在前罪的缓刑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艺霏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附: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银行卡2张、人民币2万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