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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人,身份证号码110108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楼**单元**室。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程某甲经他人介绍与原滁州市**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盛某乙(另案处理)结识,程某甲为了骗取盛某乙钱财,虚构自己是中央党校的教授,谎称认识很多高级领导干部,可以在盛某乙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骗得盛某乙信任后,2018年10月,被告人程某甲以自己买房子需用钱,从而骗得盛某乙200万元;2019年3月,盛某乙因被他人举报担心自己被调查,再次找到程某甲,被告人程某甲谎称自己认识中纪委的领导可以帮其摆平此事,从而骗得盛某乙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POS机单、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还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起赃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盛某甲、贾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肖某某、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白某某、党某某、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盛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学员证、毕业证各一本,入档材料复印件五份、入学通知一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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