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512号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程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程某甲向被害人杨某某谎称自己有公租房的内部指标,承诺可以帮其拿到公租房,但需要杨某某出钱,程某甲先后以缴纳保证金、工本费、请人吃饭走关系花销等名目骗取了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2804元。2020年6月8日至7月2日,被告人程某甲又向被害人赵某某谎称自己有公租房的内部指标,承诺可以帮其拿到公租房,但需要赵某某出钱,赵某某找程某甲拿6六套公租房指标,程某甲先后以缴纳保证金、工本费、请人吃饭走关系花销等名目骗取了赵某某共计人民币23824元。被告人程某甲将所骗上述现金用于个人挥霍,并以各种借口推脱被害人拒不退钱。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程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将其所骗款项全部退还了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
归案后,被告人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66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1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