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赤城县**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732792652****,单位地址:赤城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诉讼代表人程某乙,性别:女,199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赤城县**装卸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1863238****。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赤城县**装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赤城县**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在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和宣钢近北庄矿山结算费用,赤城县**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程某甲找到张家口**物流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该公司转入资金997520元。2016年5月10日,张家口**物流有限公司以运输费名义为赤城县**装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面金额共计898666.66元。之后赤城县**装卸有限公司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抵扣,抵扣税款共计9885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缴款单、涉案财物移交单、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情况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赤城县**装卸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及指令明细信息、龙关信用社明细账查询单、张家口**物流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见证人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季某某、范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赤城县**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在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程某甲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向东
检察员:李慧慧
附:
1.被告人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赤城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93377****.
2.案卷材料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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