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开化县齐溪镇**村村监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开化县齐溪镇**村报账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开化县齐溪镇**村村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程某甲利用担任开化县齐溪镇齐溪村村监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与时任村委会委员的被告人程某丙、时任村报账员的程某乙,共同商议以承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名义套取村集体资金,其中程某甲负责测算工程开支、作为村监会主任签字审核,程某丙负责伪造承包协议和三议三公示等台账资料,程某乙负责开票和签字、报账,三人共同侵占村集体资金449727元,各分得149909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后,主动到开化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会议记录、三议三公示材料、审计材料、交易明细、财务凭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丁、柴某甲、柴某乙、柴某乙、郑某甲、姜某某、郑某乙、郑某丙、蒋某某、江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书锦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现在居住地候审。
2.调查卷21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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