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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盗窃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0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中午,被告人程某甲从锦州市凌河区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伟兴玉器市场,在购买玉制品过程中,窃取商户被害人唐某某、某某某等5人经营的玉器店内的玉器共计65件。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程某甲所盗窃得玉制品65件在2020年4月2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4803元人民币。

被告人程某甲于2020年4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相关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程某丙、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某某某、丛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程宪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现住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二段17-26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宪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中午,被告人程宪梅从锦州市凌河区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伟兴玉器市场,在购买玉制品过程中,窃取商户被害人唐敏、鞠丽娟等5人经营的玉器店内的玉器共计65件。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程宪梅所盗窃得玉制品65件在2020年4月2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4803元人民币。

被告人程宪梅于2020年4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相关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程立辉、程龙、何凤海、杨希春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明毅、鞠丽娟、丛义友、唐敏、王延鹏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宪梅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宪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宪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宪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衣 浩

检察官助理:徐 祯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宪梅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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