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三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乡**楼**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程某甲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村铁塔的电表下,盗接出电线通往村内用于村民日常用电及路灯照明用电,共计用电量50747.55度,并以此向使用此线路的住户收取电费27753.84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程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壮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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