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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号,现租住梅城镇**小学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8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程某甲进入潜山市**镇**村**组居民余某某住宅院子内,利用随身携带的蛇皮袋准备将鸭、鹅盗走时被余某某发现,程某甲随即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程某甲进入潜山市**镇**村**组居民孙某某住宅院子内,利用随身携带的蛇皮袋将孙某某放养的5只鸡盗走。后程某甲驾驶摩托车带着盗窃的家禽在王河镇境内的公路上行驶时,被王河派出所发现,在王河派出所民警对其追捕过程中,程某甲驾驶摩托车行至田畈小路逃离。

3、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来到潜山市**镇**村**组居民韩某某住宅前,将住宅前简易棚内两只豚装进自带蛇皮袋内准备盗走时,被韩某某等人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5、司法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陶晓斌

检察官助理:程操红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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