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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盗窃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90********,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住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到三门峡市陕州区**镇**小学对面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白色VIVO Y51手机,后程某甲利用自己熟知张某某手机密码的便利条件,多次在三门峡市区内使用张某某微信、支付宝花呗共消费1848.85元。经鉴定,被盗白色VIVO Y51价值为人民币500元。案发后,程某甲赔偿张某某6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账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被盗VIVO手机价值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  芳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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