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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盗窃尸体案)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生于1980年****日,汉族,民身份号码622823198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华池县**乡**村**组**,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农民。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尸体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尸体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20日晚,被告人程某甲与屈某某、程某丙、程某乙(三人已判决)携带洋镐、铁锹等作案工具,乘坐程某乙的农用三轮车,从华池县**乡**村到华池县**乡**村**排井场东侧荒坡处,程某甲、程某乙负责放哨,程某丙、屈某某将埋葬在此处的曹某某墓穴挖开,用塑料编织袋将尸体套装,抬至公路边装到三轮车上,屈某某电话联系出售未果,将尸体运到华池县**乡**村,藏匿于附近的烂窑洞后离开。随后,屈某某将尸体出售给陕西省定边县**村村民葬某某的父亲用于其小儿子配阴婚,获赃款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

2.证人苏某某、高某某、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程某丙、程某乙、屈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甲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华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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