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251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18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程某甲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人员,将其购买的位于本村附近的一处杨树林予以采伐,后将采伐杨树在自己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加工后出售牟利。经现场勘验,被告人程某甲采伐杨树立木材积达18.398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证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3.鉴定意见:林木采伐现场勘验报告;
4.证人王某某、余某某、叶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证言;
5.被告人程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郭益民
检察官助理:薛亚楠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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