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揭西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甲与杨某甲因稻田灌溉用水问题在揭西县**镇**村的田地附近发生纠纷,后程某甲等人与杨某甲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打架过程中,程某甲用脚踢了杨某甲肋部两下。经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甲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己达成和解,且被害人杨某甲也谅解了被告人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现场、工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陈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陈某乙、谭某甲、杨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程某甲、杨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