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8********,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住广平县**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8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0日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甲与被害人程某乙系同村同门叔侄关系。2020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以归还所欠被害人钱款为由将程某乙约出,于当日17时40分许将程某乙带至其工友租住的位于广源路民政局家属院二号楼二楼西户的出租房内。到达出租房后,二人开始商议还款事宜。程某甲谎称等待朋友向其转款后即归还程某乙,让程某乙等待。后又谎称让朋友送过来信用卡通过刷卡归还欠程某乙,让程某乙继续等待。期间程某甲趁机将一把水果刀塞入上衣左袖之中并将一把菜刀放入上衣左侧内兜。至当晚20时30分许,程某乙因长时间等待未果而着急,继续向程某甲催要还款。程某甲遂谎称带程某乙去取信用卡,其站在出租房门口待程某乙走近时,将左衣袖内水果刀滑出,持水果刀捅至程某乙右胸部,遭到程某乙反抗。后程某甲又拿出菜刀砍程某乙,程某乙抓住菜刀后二人争夺菜刀。因程某乙未能将程某甲手中的菜刀夺下,便想外逃求生,被程某甲从门口拦住后二人回到客厅,在客厅程某乙多次恳求程某甲放过自己,程某甲称回不去了。后程某乙趁机跑至客厅北面的房间欲破窗逃跑,在将窗户玻璃撞坏后,被防盗网弹回后倒地,再次被拉回客厅。在客厅内程某甲将程某乙手机拿走,用程某乙手机内的微信、支付宝先后向其本人及朋友转款共计98385元,并告知程某乙。程某乙继续恳求被告人放自己回家,并称不会报警。程某甲于当晚23时许让程某乙离开出租房。程某乙骑电动自行车离开出租房所在小区后,倒在小区门口的路边,给其父亲打电话后由其父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程某乙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程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程某乙离开后,程某甲清理现场后于23时30分许离开民政局小区回家。当晚程某甲在接到其母亲电话后赶至县医院,被接警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病例及诊断证明、通话记录等;
3.证人李某甲、程某丙、张某甲、耿某某、卢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商某某、宋某某、崔某某、张某乙、程某丁、杨某甲、张某丙、李某丙、许某某、杨某乙、师某甲、李某丁、申某某、马某某、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乙陈述;
5.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8.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手机截图、扣押物品照片、寻找作案凶器现场照片、电动车照片、“晓田祥”饭店监控视频、程某甲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无法偿还欠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其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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