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村**组。199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西安市户县(现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经减刑,200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24日,杨某某因琐事在户县饭店贾某某所住的房间里将贾某某戳伤,贾某某将此事告知董某某以(已判决)和被告人程某甲,让董某某和程某甲处理此事。2008年7月25日,董某某和被告人程某甲一起去找蔡某某(另案处理),让蔡某某给其派人帮忙收拾杨某某。在蔡某某的授意下,董某某带领被告人程某甲以及蔡某某的手下吴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苏某(另案处理)、梁某(在逃)、安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在逃)、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乘坐两辆无牌车,在西安市户县(现鄠邑区)余下镇东西路与阿电路丁字路口附近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砍伤。后经陕西省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此次损伤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董某某等人持刀砍伤被害人杨某某,致杨某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少荣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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