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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程某甲,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村**组**号。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甲与其妹妹程某乙(另案处理)因农村宅基地归属问题,长期存在矛盾纠纷。2018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骑电动车经过徐州市鼓楼区**村**组程某乙家门口时,看到程某乙抱着小孩站在家门口与他人聊天,便下车用手连续击打程某乙头部,程某乙女儿裴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后将程某甲推倒在地,并与程某乙一起殴打程某甲。殴打过程中,程某甲咬住程某乙左手食指,致使程某乙左手食指受伤;程某乙、裴某某殴打程某甲面部,致使程某甲牙齿、面部受伤。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程某乙左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程某甲牙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病历资料复印件、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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